稅務資訊
個人所得稅稅率
課稅基礎
凡有台灣來源所得之個人,應就其台灣來源之所得,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對於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(後稱非居住者),而有台灣來源所得者,應依所得稅法規定, 就所得種類採取就源扣繳納稅或申報納稅。
境內居住者定義
所得稅法所稱的境內居住之個人(後稱居住者),指下列兩種:
- 在台灣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台灣境內者。
- 在台灣境內無住所,於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。
稅務申報
居住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到5月31日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。
非居住者若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,應在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。
所得稅率
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所得稅率彙總 :
免稅額 |
各項扣除額 |
稅率 |
||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居住者 |
適用 |
適用 |
應稅所得淨額 |
累進稅率 |
累進差額 |
0 – 540,000 |
5% |
0 |
|||
540,001 – 1,210,000 |
12% |
37,800 |
|||
1,210,001 – 2,420,000 |
20% |
134,600 |
|||
2,420,001 – 4,530,000 |
30% |
376,600 |
|||
4,530,001 and above |
40% |
829,600 |
|||
非居住者 |
不適用 |
不適用 |
6%~21% (依照所得類別採取不同的稅率 ) |
最低稅負制 (AMT)
最低稅負制於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。若居住者取得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」規定應加計之基本所得,且一申報戶基本所得總額超過670萬元,居住者應申報基本所得並繳納最低稅負(稅率20%)。
請您留意,依據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」第12條規定,若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,免予計入申報。
股利所得稅制
自2018年起股利所得課稅改採新制,居住者可選擇下列2種方式申報 :
- 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
按股利金額8.5%計算可抵減稅額,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上限為新台幣8萬元。 - 將股利所得依照28%稅率獨立分開計稅,無可抵減稅額之適用。
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制
自2016年起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改採新制,個人於2016年1月1日起出售下列房地,應按新制於完成所得權移轉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:
- 2014年1月2日或以後取得之房地,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。
- 2016年1月1日起取得之房地。
課稅所得額 = 交易價格 – 成本 – 必要費用 -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
(2021年修法後增列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限額)
所得稅率:
|
條 件 |
稅率 |
||
---|---|---|---|---|
居住者 |
持有期間 |
持有2年以內 |
45% |
|
持有5年以內超過2年 |
35% |
|||
持有10年以內超過5年 |
20% |
|||
持有超過10年 |
15% |
|||
自住房地課稅所得額超過新台幣400萬元的金額 |
10% |
|||
非居住者 |
持有期間 |
持有2年以內 |
45% |
|
超過2年 |
35%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