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務資訊

個人所得稅稅率

課稅基礎

凡有台灣來源所得之個人,應就其台灣來源之所得,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對於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(後稱非居住者),而有台灣來源所得者,應依所得稅法規定, 就所得種類採取就源扣繳納稅或申報納稅。

境內居住者定義

所得稅法所稱的境內居住之個人(後稱居住者),指下列兩種:

  • 在台灣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台灣境內者。
  • 在台灣境內無住所,於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。

稅務申報

居住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到5月31日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。
非居住者若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,應在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。

所得稅率

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所得稅率彙總 :

免稅額

各項扣除額

稅率

居住者

適用

適用

應稅所得淨額
(新台幣)

累進稅率

累進差額
(新台幣)

0 – 540,000

5%

0

540,001 – 1,210,000

12%

37,800

1,210,001 – 2,420,000

20%

134,600

2,420,001 – 4,530,000

30%

376,600

4,530,001 and above

40%

829,600

非居住者

不適用

不適用

6%~21%

(依照所得類別採取不同的稅率 )

最低稅負制 (AMT)

最低稅負制於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。若居住者取得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」規定應加計之基本所得,且一申報戶基本所得總額超過670萬元,居住者應申報基本所得並繳納最低稅負(稅率20%)。
請您留意,依據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」第12條規定,若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,免予計入申報。

股利所得稅制

自2018年起股利所得課稅改採新制,居住者可選擇下列2種方式申報 :

  1. 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
    按股利金額8.5%計算可抵減稅額,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上限為新台幣8萬元。
  2. 將股利所得依照28%稅率獨立分開計稅,無可抵減稅額之適用。

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制

自2016年起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改採新制,個人於2016年1月1日起出售下列房地,應按新制於完成所得權移轉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:

  1. 2014年1月2日或以後取得之房地,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。
  2. 2016年1月1日起取得之房地。

課稅所得額 = 交易價格 – 成本 – 必要費用 -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

(2021年修法後增列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限額)

所得稅率:

條 件

稅率

居住者

持有期間

持有2年以內

45%

持有5年以內超過2年

35%

持有10年以內超過5年

20%

持有超過10年

15%

自住房地課稅所得額超過新台幣400萬元的金額

10%

非居住者

持有期間

持有2年以內

45%

超過2年

35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