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务信息

个人所得税税率

课税基础

凡有台湾来源所得之个人,应就其台湾来源之所得,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综合所得税。
对于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(后称非居住者),而有台湾来源所得者,应依所得税法规定, 就所得种类采取就源扣缴纳税或申报纳税。

境内居住者定义

所得税法所称的境内居住之个人(后称居住者),指下列两种:

  • 在台湾境内有住所,并经常居住台湾境内者。
  • 在台湾境内无住所,于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。

税务申报

居住者应于次年度5月1日到5月31日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纳税。
非居住者若有非属扣缴范围的所得,应在离境前办理申报纳税。

所得税率

居住者与非居住者所得税率汇总 :

免税额

各项扣除额

税率

居住者

适用

适用

应税所得净额
(新台币)

累进税率

累进差额
(新台币)

0 – 540,000

5%

0

540,001 – 1,210,000

12%

37,800

1,210,001 – 2,420,000

20%

134,600

2,420,001 – 4,530,000

30%

376,600

4,530,001 and above

40%

829,600

非居住者

不适用

不适用

6%~21%

(依照所得类别采取不同的税率 )

最低税负制 (AMT)

最低税负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。若居住者取得「所得基本税额条例」规定应加计之基本所得,且一申报户基本所得总额超过670万元,居住者应申报基本所得并缴纳最低税负(税率20%)。
请您留意,依据「所得基本税额条例」第12条规定,若一申报户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计数未达新台币100万元者,免予计入申报。

股利所得税制

自2018年起股利所得课税改采新制,居住者可选择下列2种方式申报 :

  1. 将股利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
    按股利金额8.5%计算可抵减税额,每一申报户可抵减税额上限为新台币8万元。
  2. 将股利所得依照28%税率独立分开计税,无可抵减税额之适用。

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制

自2016年起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课税改采新制,个人于2016年1月1日起出售下列房地,应按新制于完成所得权移转之次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:

  1. 2014年1月2日或以后取得之房地,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。
  2. 2016年1月1日起取得之房地。

课税所得额 = 交易价格 – 成本 – 必要费用 - 依土地税法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

(2021年修法后增列必要费用及土地涨价总数额之限额)

所得税率:

条 件

税率

居住者

持有期间

持有2年以内

45%

持有5年以内超过2年

35%

持有10年以内超过5年

20%

持有超过10年

15%

自住房地课税所得额超过新台币400万元的金额

10%

非居住者

持有期间

持有2年以内

45%

超过2年

35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