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务信息
个人所得税税率
课税基础
凡有台湾来源所得之个人,应就其台湾来源之所得,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综合所得税。
对于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(后称非居住者),而有台湾来源所得者,应依所得税法规定, 就所得种类采取就源扣缴纳税或申报纳税。
境内居住者定义
所得税法所称的境内居住之个人(后称居住者),指下列两种:
- 在台湾境内有住所,并经常居住台湾境内者。
- 在台湾境内无住所,于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。
税务申报
居住者应于次年度5月1日到5月31日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纳税。
非居住者若有非属扣缴范围的所得,应在离境前办理申报纳税。
所得税率
居住者与非居住者所得税率汇总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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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税额 |
各项扣除额 |
税率 |
|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居住者 |
适用 |
适用 |
应税所得净额 |
累进税率 |
累进差额 |
0 – 540,000 |
5% |
0 |
|||
540,001 – 1,210,000 |
12% |
37,800 |
|||
1,210,001 – 2,420,000 |
20% |
134,600 |
|||
2,420,001 – 4,530,000 |
30% |
376,600 |
|||
4,530,001 and above |
40% |
829,600 |
|||
非居住者 |
不适用 |
不适用 |
6%~21% (依照所得类别采取不同的税率 ) |
最低税负制 (AMT)
最低税负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。若居住者取得「所得基本税额条例」规定应加计之基本所得,且一申报户基本所得总额超过670万元,居住者应申报基本所得并缴纳最低税负(税率20%)。
请您留意,依据「所得基本税额条例」第12条规定,若一申报户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计数未达新台币100万元者,免予计入申报。
股利所得税制
自2018年起股利所得课税改采新制,居住者可选择下列2种方式申报 :
- 将股利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
按股利金额8.5%计算可抵减税额,每一申报户可抵减税额上限为新台币8万元。 - 将股利所得依照28%税率独立分开计税,无可抵减税额之适用。
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制
自2016年起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课税改采新制,个人于2016年1月1日起出售下列房地,应按新制于完成所得权移转之次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:
- 2014年1月2日或以后取得之房地,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。
- 2016年1月1日起取得之房地。
课税所得额 = 交易价格 – 成本 – 必要费用 - 依土地税法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
(2021年修法后增列必要费用及土地涨价总数额之限额)
所得税率:
|
条 件 |
税率 |
||
---|---|---|---|---|
居住者 |
持有期间 |
持有2年以内 |
45% |
|
持有5年以内超过2年 |
35% |
|||
持有10年以内超过5年 |
20% |
|||
持有超过10年 |
15% |
|||
自住房地课税所得额超过新台币400万元的金额 |
10% |
|||
非居住者 |
持有期间 |
持有2年以内 |
45% |
|
超过2年 |
35% |